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 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国有资产管理、资产增值保值监督、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加强监管企业党建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本级企业的国有资产并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五)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对出资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旗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机关信息化、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规划发展和政策法规科(企业改革科)。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投资进行监管。研究提出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地方、部门加强合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分立等重组和设立方案。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起草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审核出资企业章程。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国企国资政策理论问题研究。承担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事务工作。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旗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财务监督科。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督促选任总会计师报告企业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信息发布工作。
(四)产权管理和资本运营收益管理科。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起草国有产权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等工作。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监督执行等工作。
(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考核分配科(考核分配科)。健全所监管企业对标体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办法。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外部董事、股权代表的管理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研究制定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组织人事、人才、教育培训工作。
(六)党建工作科。主要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文化建设工作,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统战、群团等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群团等工作。
第六条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2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7正(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6副〕。
第七条 市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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