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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1-0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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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资发〔2024〕10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纠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国资委2024年第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国资委

                                      2024年5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条治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每季度听取集团及所属企业纠纷案件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七条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或首席合规官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案件管理。暂未设立总法律顾问或首席合规官的,由分管法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牵头相关工作。

  第八条监管企业法务部门负责拟订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监管企业的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与法务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十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当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每年至少一次,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纠纷案件数据统计分析。

监管企业应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三个阶段合理配置法律资源和专业力量。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财产保全等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处置。要将重大案件列入企业重点工作台账,建立督办制度,推进化解长期未结重大案件。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监管企业所属分、子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企业的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案件,作为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应当在立案前、作为被告的应当在收到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有关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一)资产总额1000亿元及以上企业发生标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纠纷;

(二)资产总额100亿元~1000亿元企业发生标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纠纷;

(三)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下企业发生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纠纷;

(四)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五)涉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

(六)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案件;

(七)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八)涉外案件(含涉港澳台案件);

(九)其他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

(三)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

(四)对企业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应对措施。

报送的重大案件报备文件应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国资委书面报送结案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结案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的原因;

(二)案件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等文书复印件;

(三)案件结果对本企业的影响,是否进行追责或采取防范措施;

(四)经验、教训。

报送的结案报告文件应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将所属企业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自治区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分、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自治区国资委指导协调。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报请自治区国资委协调重大案件的文件,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监管企业的处理、备案和协商情况;

(二)案件对监管企业影响的分析;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文书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备案时已经提供的除外);

(四)需要自治区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相关制度,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选聘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对不尽责或存在过错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中介机构采取惩罚性措施,并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自治区国资委将视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监管企业通报。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第三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监管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对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按照有关办法进行考核并对其他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群体性诉讼”是指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分别以相同或相似诉求向同一人民法院对企业提起的诉讼。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