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保障中心:
《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经2024年7月4日第12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2024年7月9日
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正确执行各项财经制度,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更好的保障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条例》(呼财行规﹝2018﹞2号)、《关于调整市本级直属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的通知》(呼财行﹝2016﹞8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呼财行﹝2018﹞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票据管理、公务卡管理、合同管理、财务机构、预决算公开、财务分析与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十一个方面。
第四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在委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国资委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综合保障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 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部门预算管理。委机关办公室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及本部门工作实际编报年度部门预算。委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二级单位应依据当年承担的工作任务,对下一年度经费支出认真测算分析,并于当年9月份提出下一年度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由办公室汇总。部门预算草案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待批复后执行。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编制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程序进行编报,要求认真、完整、准确、及时编制上报。“一上”,出纳人员按照市财政部门当年下达的基本支出相关标准编报基本支出预算,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分管业务科室。“二上”,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数,出纳人员编制当年部门预算草案,并提供详细编报说明,确保编报质量。
(二)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项目支出预算的编报先由各业务科根据下年度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过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出纳人员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编报。
第七条 部门决算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关于编报部门决算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管理状况的基础上,根据账务系统数据,由办公室及时、准确编报年度部门决算,确保账表数据一致。
第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开支和无预算开支,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追加预算时,按程序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收入管理: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取得的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各项支出安排必须贯彻统筹兼顾、重点保障、计划开支、适度从紧、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支出管理要体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各项资金的安排要有利于保证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资金的使用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效果好。
(四)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强化监督制衡,提高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一)经费支出归口办公室管理,实行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重审批的管理办法。费用报销实行“先审核、后批报。
(二)费用报销工作人员按财务规定将报销原始凭证粘贴并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签完成,交财务人员审核票据的合规性,三万元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签后交出纳支付,三万元以上的支付款项由主要领导审签后交出纳支付。
(三)企业项目经费划拨,由项目管理科室提供相关资料,填写国资委项目经费拨付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完成后由办公室履行拨付手续。
(四)根据(呼国资党字﹝2021﹞28号)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额资金使用报销时需附党委会议纪要(单项资金使用超过1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市编委和人事部门下达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标准支付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购置管理。
(一)各科室需要购买办公用品,先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做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办公设备购置,按程序办理采购手续。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物品的验收、保管、领用、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领用,杜绝浪费。
(二)办公设备购置由相关科室根据需要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办公设备购置审批单》(附件),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价值较高或涉及安全保密、党建工作的办公设备采购计划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四条 差旅费支出管理。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财行〔2014〕3号)、《关于调整市本级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呼财行(〔2016〕8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呼财行〔2018〕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一)出差人员公务外出时要填写《外出审批单》(附件),并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出差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凭发票据实报销,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西藏、青海和新疆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20元,国内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四)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自行负担,不再另行报销。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五)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赴本市区以外挂职,按照《关于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内通组字〔201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执行。
1.工资及福利待遇。干部挂职工作期间,由原单位发放工资,享受所任职务工资、福利等待遇。
2.生活补助。每人每天发放生活补助50元。
3.探亲休假。挂职干部每月可休探亲假2天,可合并使用,往返车(机)票费用由原单位报销。
(六)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或举办方收取会议费、会议公杂费、资料费等费用的,出差人员不再领取会议期间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只领取途中补助;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差旅费补助标准执行。
(七)差旅费报销不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票据中不允许夹带报销与差旅费无关的其它票据。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八)职工探亲路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精神及《关于印发<市国资委考勤、休假、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国资字〔2023〕31号)相关规定,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与配偶、父母异地居住,并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路费。具体规定如下:
1.机关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2次,合计假期为30天,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未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两年合并为一次探亲的,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3.已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机关工作人员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不分级别,乘坐火车一律报销硬席座位票,不报销卧铺票、飞机票;年满50周岁的可以报销卧铺票;中途需要中转住宿的,可凭发票每人每晚最高报销150元。
5.机关工作人员探亲期间(包括路途)不发放任何补助。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财行规〔2018〕1号)及中共呼和浩特市委会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党办发〔2024〕12号)执行,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先批后办的原则,确需招待就餐的,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委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
(一)严格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行用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行用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套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只安排一次工作餐,每人不得超过120元,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餐费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餐要节俭,以安排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实行“三单一函”制,即: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正式餐饮发票和派出单位公函。接待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会议费支出管理。根据《呼和浩特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呼党办通〔2014〕45号),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其中:一类会议,550元/人·天;二类会议,450元/人·天;三类会议350元/人·天。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综合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视频线路租用费等。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会议代表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支出管理。各科室提出申请及培训计划,经委领导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根据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呼财行规〔2018〕2号)执行。
呼和浩特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按照呼和浩特市委组织部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呼党组办﹝2020﹞22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的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四)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为多班次合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五)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除讲课费及小额零星开支可用现金结算外,培训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印刷费支出管理。机关的材料打印、包装以及纸张、设备维修等业务全部由办公室负责,不得到委外打印文件和材料,如因特殊业务,确需外出印刷、装订的,经科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擅自外出打印材料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慰问费支出管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等,由办公室和工会组织慰问,慰问费开支由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劳务费支出管理。负责用工的科室负责提出用工申请,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自行筹办。用工申请必须标明用工天数、人数,劳务费预算等。
劳务费开支范围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工资、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劳务费报销须提供经批准后的用工申请、劳务协议、用工工资表或财务票据等。劳务费支付采用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必须取得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时间、项目、规格、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须填写清楚。按物品、服务项目种类填写的原始凭证,须附加盖出票单位财务章的明细单;如使用公务卡,须附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的POS签购单;属事前审批项目的,附已经审签的书面申请和支出预算。报销单据须有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等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一)各项开支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三万元以上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准报销入账。
(二)各科室发生业务费用支出时,由业务科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统一安排经费,待业务完成报销时,经办人如实填写报销单,经业务科负责人、财务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签后交财务办理支付手续;1万元以上的开支按“三重一大”事项办理,办理前要经党委会议研究,报销时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提供党委会议纪要然后支付。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签字的一律不准报销。
(三)办公室要根据聘用合同和相关规定为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办理工资发放和社保费缴交等手续。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是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要对资产的实物形态进行管理,执行资产的验收、保管、调拨、登记、核查和维修制度,要明确保管人和责任人。财务人员对资产的价值形态进行管理,对购置、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法规确认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市本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全委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各科室为国有资产管理配合部门,配合办公室管理本科室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三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各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科室使用的资产的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严格执行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的,均须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无关单位或人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项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由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依法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依据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验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科的政府采购工作,由业务科室负责提供相关参数并指定专人参与标书确认、开标等工作。
第三十条 由委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工作组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参与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票据的领购。单位所需票据应向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申领或购买,并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申领工作,领用票据设立领用票据登记簿,认真核对领用时间、票据名称、起讫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使用与保管,出纳人员严格按照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
第三十四条 票据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边要清楚,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发生填写错误的票据应三联同时作废,同时加盖作废戳记。
第三十五条 严禁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
第三十六条 出纳人员调动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票据遗失处理与核销,若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到主管部门办理挂失,并书面报告情况。
第七章 公务卡管理
按照公务卡有关制度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制度,方便单位用款,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公务卡的开支范围,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三十九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
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自行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超过还款日还款的,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个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
(二)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三)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规范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呼和浩特市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对签订合同的行为所进行的审查、监督、管理。包括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
第四十六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一)合同由负责人或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
(二)签署、变更、解除等环节的授权审批权限,与合同事项发起科室(执行科室)及合同归口管理科室一并作为合同审签的环节;明确合同的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印章,明确负责人授权的期限和事项,防止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签定合同。
(三)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必须清楚、准确。
第四十七条 实行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核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设立的各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平等,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是否超越职责权限订立合同;
(五)合同的生效、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是否有利于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具体经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应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一切书面函件,并视与合同完全履行的关联程度交存单位专人存档。
(三)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与原合同相同。变更、解除合同,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下,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四)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
(五)合同生效后,各业务科室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将原稿和整件文本以及附件包括双方来往的函件等整理齐全,及时交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九条 合同的保管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台帐,由专人统一合同存档编号。合同生效后,应及时登记合同台账,内容包括合同单位、主要内容、合同金额、执行进度、已开票情况、已付款情况。
第九章 财务机构
第五十条 办公室为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机构。主要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会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市本级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二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财务印鉴要按规定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
第五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单据完整,手续完备,账务记录准确,凭证装订整齐,并按规定存放、归档。
第五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在规定保存期限内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销毁。本年度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保管一年,期满后,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编造清册,全部移交档案室保管,不得自行保存。财务人员变动时要做好会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
查询会计资料,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查询会计资料,需持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财务人员应当定期开展财务分析,掌握预算执行和支出结构变化情况、资金活动规律,分析减收增支的原因,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财务监督。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同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为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适合继续从事财务工作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章 预决算公开
第五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部门预决算公开。部门预决算公开要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呼政办发〔2016〕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办公室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要在收到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第六十条 预算公开的内容:文字说明和表格。
(一)预算公开的文字说明。国资委的主要职能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情况、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财政情况说明,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情况,名词解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预算公开的表格。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入预算总表、部门支出预算总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等。
第六十一条 决算公开的内容:文字说明和表格。
(一)决算公开的文字说明。国资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职能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包括“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等信息),名词解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决算公开的表格。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等财政部门规定公开的决算表。
第十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概念:专项资金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批准,并由本单位使用的资金。
第六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类别:财政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第六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一)各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二)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三)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科室,提高使用效率。
(四)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五)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专项资金各管理科室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二)项目申请科室:项目归口科室,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监控、评价、验收工作。
(三)其他各相关科室:根据归口及部门科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项目采购、证照申办等。
第六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一)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科室组织材料进行项目论证,提供项目可研报告。
(二)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科室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
(三)划拨/审批:办公室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到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及使用手续。
(四)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五)监督:本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科室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一致的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务接待审批单
3.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待清单
4.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审批单
5.办公设备购置审批单
6.国资委项目经费拨付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