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内国资财管字〔2019〕1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审计情况说明书等,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四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五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包括:
(一)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分支机构;
(二)境外子企业;
(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要确保各级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上下一致。存在不一致的,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整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七条 企业要在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全面,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八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附注要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编制方法及变更的内容、理由;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以及对相关报表项目的影响数额等;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报告期内合并范围变化的原因及相关情况;将未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净利润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分户列示;
(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
(四)控股子企业及重要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及母公司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的注释;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七)担保等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八)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九)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要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期初重大调整事项;
(二)非经常性损益;
(三)政府补助情况;
(四)财务投资、风险业务及或有事项;
(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主客观因素变动情况;
(六)带息负债及资金管理情况;
(七)资产损失情况;
(八)对上年审计意见的调整、改进情况;对本年度审计报告保留事项的说明及未进行调整的原因;
(九)其他应说明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要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企业主要业务板块情况分析);
(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及增减利因素分析;
(三)现金流情况分析;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分析;
(五)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六)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七)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风险及内控管理情况;
(九)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营管理、财务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十)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以及业务发展计划;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任务台账,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国资委可采取统一委托或提出意见的方式确定审计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要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数据。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要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资委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要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企业要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对保留意见予以说明,同时提出下一步整改方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企业要在上报年度决算报告时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同时提出下一步整改方案。
第十七条 企业要负责其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编制、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时限要求,使用统一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和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集团合并及所属全部级次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
(二)企业集团公司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管理层声明、企业对上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
(三)企业集团所属全部级次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要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要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合并、信息披露、审计以及在上述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内国资财管字〔2019〕18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1-03号。国资委制定的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有关要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