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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1-2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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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内国资发〔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办法》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出台背景

自治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以来,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资产权字〔2021〕4号),支持区属监管企业利用债券融资有序平稳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扎实保障。2023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规〔2023〕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自治区国资委参考“34号文”,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行为,落实自治区有关加强债务风险管控方面的要求,助推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办法》。

二、关于《办法》印发后监管企业发行债券主要变化

一是监管范围覆盖面更全,将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等纳入管理范围,实现对各类债券品种的全覆盖;二是审批效率提高,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相比于之前逐笔审批方式,审批频次降低、周期缩短,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债券发行事中事后监管有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债券发行后兑付风险管控要求。

三、关于对监管企业内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的要求

应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单独制订或修订内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制订或修订后的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债券发行管理原则、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工作流程和内控机制、存量债券管理措施、债券风险防控措施、违规责任追究等内容。于 2023 年 12月31日前将制订或修订后的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经内部决策通过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四、关于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

监管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要求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审批由监管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的原则上报监管企业集团公司批准;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级次低、债券发行利率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五、关于2023年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应做好的重点工作

一是学习贯彻《办法》相关要求,吃透文件精神,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二是结合年度财务预算,科学制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2024年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并按要求履行报批及备案程序;三是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四是用好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等创新品种,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五是熟悉并用好自治区国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及时填报相关信息。

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在《办法》印发后,拟于2023年底前发行债券的,应按照《办法》要求,将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通过后发行。

来源  |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原文: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