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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4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5-2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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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市域国资国企一体化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监管体制方面。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国资监管法规制度关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分层分级管理,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市属10户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规定行使国有资产监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等职能。旗县区国有企业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其所属部门依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业务指导方面。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关于“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规定,市国资委搭建了财务监管系统、产权登记系统,指导旗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加强所属国有企业财务状况、产权情况的统计和管理,推进落实国企改革相关工作,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完成情况列入旗县区党政领导年度考核,指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要求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革等,对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国资监管制度整理形成制度汇编并印发至各旗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并多次深入各旗县区开展实地调研加强业务交流与学习。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切实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有关工作部署,市国资委下一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推进落实:一是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对盟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导计划,制定对旗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业务指导计划,明确年度重点指导工作、责任科室等(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二是将国资监管制度文件依规印发至旗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国资监管提供政策指导(完成时限:2023年7月底)三是组织国有企业相关培训,将范围扩大至旗县区,为其做强做优做大助力(完成时限:2023年7月底

签发人:刘照江

联系人:苏日雅

联系电话:6933746

     市国资委      

2023年5月23日